本报讯(记者张钦)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从本月起再有一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最新发布公告显示,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新一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上述相关政策明确,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 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减征增值税的药品包括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达可替尼片、转移性结直肠癌治疗药物呋喹替尼胶囊等 45 种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以及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特立氟胺片、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症的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等 14 种罕见病药品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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