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海信家电旗下孙公司广州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方便表述以下简称海信北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拿到 20 万解约赔偿金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要求返还补偿金,但一二审均遭败诉。
据介绍,2018 年 7 月 25 日,海信北分公司与蒲某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正式解除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5 日,并一次性支付各类款项 20 万。
签订协议书当日,蒲某某收到了公司支付的 20 万元款项,并为公司出具了收条。
到了 2019 年 3 月,蒲某某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 2006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仲裁委对此申请予以确认,双方也均未起诉,裁决随即生效,但是随后,广州海信冰箱认为蒲某某的申请劳动仲裁的行为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目的是为了补缴社保,就此申请了新一轮的仲裁,但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海信北分公司不服,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退回 20 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签订,系海信北分公司与蒲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
协议书签订后,海信北分公司向蒲某某支付了约定的款项,履行了协议书确定的义务。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
协议书中双方未约定海信北分公司向蒲某某支付的款项中包含有社会保险费用或补偿,蒲某某如若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权利,不属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蒲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蒲某某行使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权,是对劳动关系事实状态的确认,不属于向海信北分公司主张权利的给付之诉,亦不属于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对双方存有争议事项进行裁决。
因此,法院对广州海信冰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海信北分公司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以蒲某某申请单位补缴社保为由,主张蒲某某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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